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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男子自行进入写字楼后坠亡 家人起诉管理方索赔60余万元 一二审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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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症男子自行进入写字楼后坠亡 家人起诉管理方索赔60余万元 一二审均被驳回

抑郁症男子自行进入写字楼后坠亡 家人起诉管理方索赔60余万元 一二审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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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某天,患有抑郁症的男子曹某自行进入某写字楼后,从27层坠楼身亡,曹某家属随后起诉写字楼管理方,认为写字楼未给窗户安装限位器,且门口没有设置门禁,导致曹某坠亡,并提出了合计657966元的索赔。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曹某家人在一审被驳回后,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曹某家人的上诉请求。 判决书显示,经查明,事发后,警方从监控视频中可见曹某独自进入某写字楼,警方至大厦顶楼发现出户门上锁,遂逐层下楼,至27楼北侧楼梯过道窗户外发现有曹某足迹,翻越窗户为一户外空调外机安置架,曹某背包放置于安置架角落处,安置架栏杆超过1.2米,楼下即为曹某坠落点。 抑郁症男子自行进入写字楼后坠亡 资料配图,与新闻事件无关 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写字楼的管理方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应对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曹某家属主张进出大厦应需要登记,曹某从大厦高处坠楼,管理单位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然根据警方现场勘验及调查,可见曹某患有抑郁症,其自行进入大厦,从大厦高处公共通道楼梯间窗户自行翻越而出到户外空调外机安置架,再从安置架翻出坠楼,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公共场所及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更无从认定前述因素造成曹某坠亡,曹某家属一方据此主张写字楼管理单位存在过错过于严苛。现有证据显示曹某系因自身原因坠楼死亡,其死亡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与写字楼管理单位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驳回了曹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曹某家属提出上诉。 家人起诉管理方索赔60余万元 资料图 曹某家属在上诉中称,案涉地点系近百米高的高层建筑,公共区域窗户多为老式幕墙外平开窗。写字楼管理单位作为案涉地点共有区域的管理人,既未加装限位器,也未配置儿童锁以限制公共区域窗户的开启幅度,致使逝者曹某具备翻越窗户的可能性,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曹某家属认为,逝者曹某仅是因工作压力过大而引发抑郁症,仅有一定的自伤倾向,甚至可以说是短暂的念头,而如果写字楼管理单位设置门禁系统,逝者曹某在进不去的情况下,也可能放弃自伤的念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而不是无限的,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与公共场所的具体性质和特点,以及场所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一审法院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在案的证据材料,按可查证确认的事实对涉案纠纷的处理,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曹某家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了曹某家人的上诉请求,图为法槌 资料图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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